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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办理、使用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

    一、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的申领
    1.下列人员可申领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:
城保人员(包括离休干部)、个保领取养老金人员、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个保在职人员。
    2.上述人员申领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时,应携带《上海市社会保障卡》(以下简称《社保卡》)或《社会保障卡(医疗保险专用)》(以下简称《医保卡》)至邻近的市、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(镇)医保事务服务点(以下简称服务点)申领。
    二、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的补办
    1、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用完后,参保人应携带本人《社保卡》或《医保卡》和已用完的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,至邻近的市、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申请办理新册。
    2、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遗失的,参保人应携带《社保卡》或《医保卡》,至邻近的市、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补办新册,并按规定支付补册工本费拾元。
    3、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损坏、涂改、缺页的,参保人应携带《社保卡》或《医保卡》、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,至邻近的市、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补办新册,并需按规定支付补册工本费伍元。
    三、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的使用
    1、参保人在进行门急诊或门诊大病的挂号、就诊、付费时,应主动出示和使用有效的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,供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核验并记录病史等有关内容。
    2、医保管理机构核查有关情况时,参保人应予配合,主动出示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。
    3、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不得伪造、出借、冒用、涂改和撕页,缺页、涂改或标记作废的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无效。
    4、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由参保人自行保管,用完的旧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请妥善保存。
    四、其他
    1、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领、补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》超过4次(含)的,该医保年度内再次申请补办的参保人应携带《社保卡》、《医保卡》至市医保中心,先进行医疗费用审核后,再予以办理。
    2、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,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(身份证、户口簿等)及参保人的《社保卡》或《医保卡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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