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:上海市卫生局、上海市物价局于1997年6月1日联合发文的沪卫收(1997)第4号、沪价行(1997)第129号关于印发《上海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》的通知中输血材料费收费标准:
项目
单位
输血材料费标准(元)
全血
200毫升
300
新鲜冷冻血浆
100毫升
70
冷冻血浆
红细胞悬液
一个单位
282
洗涤红细胞
287
浓缩白细胞
浓缩血小板
285
低温沉淀物
80个单位
124
特殊加工新鲜血清
316
单采血小板
≥1.6*1011/袋
1600
说明: 1.输血量不满50毫升照50毫升计算,50毫升以上不满100毫升照100毫升计算。 2. RH阴性血以同类规格同种收费标准的150%计收。 3.根据199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上海市献血条例》,用血互助金按各输血材料费项目的2倍收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