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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附:上海市卫生局、上海市物价局于1997年6月1日联合发文的沪卫收(1997)第4号、沪价行(1997)第129号关于印发《上海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》的通知中输血材料费收费标准:

项目

单位

输血材料费标准(元)

全血

200毫升

300

新鲜冷冻血浆

100毫升

70

冷冻血浆

100毫升

70

红细胞悬液

一个单位

282

洗涤红细胞

一个单位

287

浓缩白细胞

一个单位

282

浓缩血小板

一个单位

285

低温沉淀物

80个单位

124

特殊加工新鲜血清

100毫升

316

单采血小板

≥1.6*1011/袋

1600

说明:
1.输血量不满50毫升照50毫升计算,50毫升以上不满100毫升照100毫升计算。
2. RH阴性血以同类规格同种收费标准的150%计收。
3.根据199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上海市献血条例》,用血互助金按各输血材料费项目的2倍收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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