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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宁区红十字会公开办事制度 |
一、原则:
1、树立公仆意识,热情规范。
2、严格依法办事、讲究原则。
3、坚持工作岗位,按时接待。
二、服务规范:
遵循“人道、博爱、奉献”宗旨,秉公办事。
1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,自觉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
2、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促进和平进步事业。
3、依法行政,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》、《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》为政务实施准绳,严格把关受理事项的真实情况,秉公办事。
三、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:
受理依据: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、长宁区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。
四、热情接待失散亲属人员的寻亲工作。
五、中小学生、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:
受理依据:《上海市中小学生、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》。
中小学生、婴幼儿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的50%由家长单位报销(或自理),50%由少儿基金按下列规定分级支付:
级数 医疗费用级距
支付比例
1 1000元(含1000元)以下的部分 60%
2 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
70%
3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
80%
4 10000元以上的部分
90%
在每一学年度内,少儿互助基金支付的金额最高额为每名中小学生、婴幼儿8万元。
六、接受遗体捐献登记:
受理依据:《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》。
咨询电话:52064612、52064613
长宁区红十字会
2007年8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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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宁区献血办公室公开办事制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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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原则:
1、严格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、《上海市献血条例》办事,讲究原则,不徇私舞弊。
2、不符合政策的事耐心解释,不简单粗暴。
二、服务规范:
1、严格执法、秉公办事。
(1)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,自觉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,提高干部严格执法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。
(2)依法行政。
2、熟悉业务、操作规范。
3、“窗口”文明服务。
4、方便群众、廉洁自律。
三、献血管理:
受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第二至七条、《上海市献血条例》第三章。
1、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,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,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,两次献血间隔不少于六个月。
2、区卫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,拟订本区的年度献血实施计划,报区政府批准后,下达至街道办事处、镇人民政府及各单位。
四、用血管理:
受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第十四至十五条和《上海市献血条例》第五章。
1、在下列情况下,可在医院血库直接办理用血手续:
(1)持有效的《献血证》与《居民身份证》相符的病人。
(2)持有《居民身份证》证明为六十周岁以上的病人。
(3)持有港、澳、台和华侨、外国人身份证件的病人。
2、下列情况下,要在区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申请后,才能由医院凭“同意用血”证明供给所需血液:
(1)有工作单位但持有效的《献血证》的病人,单位完成上一年度献血计划的,由本人办理用血申请;单位未完成上一年度献血计划的,由单位和本人同时办理用血申请。
(2)无工作单位公民及未满18周岁的病人,凭本人及家庭成员(仅指公民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公婆、岳父母)中的有效的《献血证》办理用血申请。
(3)急诊抢救病人,可先用血,后按上述规定补办用血申请。
(4)外省市来沪就医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,参照以上规定办理。
3、用血互助金收取及退还:
(1)病人或家庭成员(范围同上)未按规定献血的或单位未完成 上一年度献血计划的,在用血时均需付用血量的输血费金额二倍的用血互助金。
(2)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一年度献血计划、家庭成员(范围同上)在规定期限内无偿献血的(或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)、病人未用血的,需持单位上一年度《完成献血计划证》、有效的《献血证》(或不符合献血条件的《献血体检卡》)、《出院结帐单》和用血互助金收据在每周二工作时间退还用血互助金。
咨询电话:52064610、52064611
长宁区献血办公室
2007年8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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