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站首页
|
卫生局简介
|
卫生新闻
|
网上办事
|
信息公开
|
政策法规
|
健康服务
|
卫生科技
|
咨询专区
医保政策
在职职工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备案的手续
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
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怎样计算,缴费比例是多少
哪些人群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
本市城镇职工享受城保待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
网站公告
拟任公示(茅燕芬)
拟任公示(吴军)
拟任公示(肖峰)
拟任公示(朱吉)
拟任公示(夏庆华)
拟任公示(蔡恩茂)
长宁区医疗机构许可证注销公告
中共长宁区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公示
医保政策 >>
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
用人单位应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,其中: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;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,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,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。
版权所有 © 2001-2011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 沪ICP备06001071号
地址:上海市长宁路599号12楼 电话:021-22051232 邮编:200050 技术支持:
KAYA